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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相 對 人 世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麗明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潘怡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4 年度仲聲和字第060號民國106年1月5日仲裁判斷書(下稱系 爭仲裁判斷)主文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保證金 人民幣(下同)675萬元正、銀川機場補助款408,000元正、 石家庄機場補助款2,222,325元正、天津機場補助款195,000 元正、山西太原航線首航延飛之旅客賠償款432,800元正、 河北石家庄航線首航延飛之旅客賠償款505,417元正,合計1 2,063,394元正,其中保證金及相對人代收款自104年9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款項自10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三項後段所載「反請求聲 請人之其餘聲請均駁回」、第四項所載「仲裁費用由聲請人 負擔十分之四,其餘由相對人負擔」、第五項前段所載「反 請求仲裁費用由反請求聲請人負擔十分之四」。(本院繫屬 案號:106年度仲訴字第2號),為免系爭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確定前,遭相對人執系爭仲裁判斷聲請強制執行主文第一項 及第四項,爰依仲裁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聲請供擔保停止 執行。並經本院以106年1月25日106年度聲字第38號裁定准 許聲請人供擔保後停止執行。惟因仲裁協會又於106年2月17 日做成仲裁決定書,將系爭仲裁判斷第四項之仲裁費用額確 定為新臺幣376,230元,並自該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下稱系爭仲裁費用裁定)。爰 聲請裁定准予停止執行。並聲明:系爭仲裁費用裁定於鈞院 106年度仲訴字第2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裁判確定前,應停止 執行。 二、按仲裁費用或和解、調解費用之負擔,應記明於判斷書主文 或和解書及調解書。前項判斷書或和解書及調解書中未確定 其費用額者,當事人得聲請原仲裁庭裁定確定之。仲裁機構 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34條定有明文。查,系爭仲裁 費用裁定係就系爭仲裁判斷主文第四項關於仲裁費用由本件 聲請人應負擔之部分予以確定為376,230元,揆諸上開規則 之規定,自非法所不許。次查,本院106年1月25日106年度 聲字第38號裁定,已依聲請人之聲請,將系爭仲裁費用裁定 所確定之仲裁費用計算在內,有本院上開裁定附卷可參,是 聲請人於本件係就同一事項而為重複之聲請,本院無從再命 聲請人就同一事項重複提供擔保,因此,聲請人之聲請,並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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