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76號
異 議 人 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即上海鄉村餐飲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薛永祥
相 對 人 精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精彩饗宴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章
上列
當事人間
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所為之裁
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
所載相對人「精彩饗宴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奧興」之記載,應更正為「精彩國際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原名精彩饗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國章」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聲請人聲請裁
定更正,自應准許,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