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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科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龍 代 理 人 蔡慧玲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玟旬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姚武憲、高碧霞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916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四九一六號請求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主文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 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 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 項情形,涉及國 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2項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 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916號請求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因欲核對上開訴訟程序之民國10 6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之正確性,依法聲請交付該次法 庭錄音等情認已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經核 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准許其聲請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 用。另依上開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知聲請人就取得之 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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