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科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德龍
代 理 人 蔡慧玲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玟旬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姚武憲、高碧霞
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916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四九一六號請求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主文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前項情形,依
法令得不予
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
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 項情形,涉及
國
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2項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
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916號請求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因欲核對
上開訴訟程序之民國10
6年7月20日
言詞辯論筆錄之正確性,
爰依法聲請交付該次法
庭錄音
等情,
堪認已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經
核
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准許其聲請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
用。另依上開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
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