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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日商サンフロロシステム株式會社(即SUN FLUORO       SYSTEM CO.,LTD) 法定代理人 山田隆清 代 理 人 郭士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尚合氟素有限公司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 第818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18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同年六月九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 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聲請人於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18號 事件開庭陳述之真意,聲請准予交付歷次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18號事件之當事人, 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院上揭事件現由臺灣高等法 院以106年度重上字第627號審理中,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 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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