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日商サンフロロシステム株式會社(即SUN FLUORO
SYSTEM CO.,LTD)
法定
代理人 山田隆清
代 理 人 郭士功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尚合氟素有限公司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
第818號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18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同年六月九日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
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為確認聲請人於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18號
事件開庭陳述之真意,
爰聲請准予交付歷次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18號事件之當事人,
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院
上揭事件現由臺灣高等法
院以106年度重上字第627號審理中,是其聲請
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
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