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5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85號 異 議 人 王光華 相 對 人 詔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愷建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民國106年3月2日(106)存字第5524號 函所為准許相對人提存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 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提存所認前項異議有理 由時,應於10日內變更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 異議無理由時,應於十日內添具意見書,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前項裁定,應自收受異議之 日起10日內為之,並應附具理由,送達提存所及關係人。對 於法院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提存法第24條、 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於都更過程中未曾通知異議人有補償 金可領取,何來逾期未領?違反民法第326條規定,相對人 未催告受取權人領取之行為,何來受領遲延?若不能確知孰 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異議人為何可以收到提存通知書卻不 能收到催告領取價金通知函。經閱卷可知相對人未交付通知 證明,提存所未實際審閱提存原因與事實即核准提存價金, 便宜行事相對人提存程序,造成異議人價存及提領之不便, 提存所應不准提存。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院提存所受理相對人106年度存字第5524號清償提 存事件,106年9月25日准許相對人提存後,即依提存法第10 條第3項前段規定,於106年9月27日將提存通知書送達異議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異議期間至106年10月7日截止, 為因逢國定假日而延至106年10月11日。而異議人遲至106年 10月20日始聲明異議,有本院收文章可稽,已逾上開10日之 不變期間的規定,因此,異議人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