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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翰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青雲模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本院 106 年度訴字第262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620號請求事件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 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620號請求事件之被 告,為明瞭承審法官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時之舉 措是否構成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迴避事由,基於 聲請法官迴避之需,爰聲請交付當日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 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規定, 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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