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翰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明琦
上列
聲請人因與青雲模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
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據而
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
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
或與
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
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
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
指揮訴
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
90號、90年度台抗字第39號及93年度台抗字第266 號判決意
旨
參照)。
二、
經查,聲請人民國106年10月20日民事答辯㈡狀
暨證據調查
聲請狀(見106年訴字第2620號民事卷第137頁反面)
略以:
「…一、不爭執事項…㈡原告已交付大佳永和案主體彩色模
型及主題單戶彩色標準層剖面格局模型(下合稱
系爭模型)
予
被告。」等語,是承辦法官為確認當事人之真意,於
開庭
時再次與聲請人確認:就已經收受系爭模型是否不爭執,此
實為職權之行使,並無偏頗之情。至聲請人主觀認為承審
法官指揮訴訟欠當,依
前揭判例意旨,尚不能因此即謂有偏
頗之虞。此外,聲請人復未具體指明或釋明承辦法官對於訴
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
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情形之
客觀事實,且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依
上開
說明,其聲請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從而,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