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邱玓萱
相 對 人 藍天創意傳播製作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張定國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此為
非訟事件法所
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五條並
有明文。又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法院固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
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惟依該條
項裁定停止執行之權,惟受理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
受
訴法院有之,
而非實施強制執行之執行法院(最高法院七十
年度台抗字第五八號裁定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一○五年度司執助字
第九四二一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已向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提起一○五年度壢簡訴字第六六○號
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之訴,請准於該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判決確定前
,裁定
上開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等語。
三、
經查,本件受理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受訴法院既為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
揆諸上開說明,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依
法應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