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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邱玓萱 相 對 人 藍天創意傳播製作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此為非訟事件法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五條並 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法院固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依該條 項裁定停止執行之權,惟受理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受 訴法院有之,而非實施強制執行之執行法院(最高法院七十 年度台抗字第五八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一○五年度司執助字 第九四二一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已向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提起一○五年度壢簡訴字第六六○號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之訴,請准於該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判決確定前 ,裁定上開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理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受訴法院既為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揆諸上開說明,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依 法應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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