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 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兼
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吉瑞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春樹
相 對 人 唐芝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變更
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 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聲請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聲請,
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