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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吉瑞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春樹 相  對  人 唐芝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 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聲請,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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