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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再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33號 再審聲請人 黃靈舞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日所為之106年 度聲再字第3 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 聲請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5 條、第442 條第2 項但 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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