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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0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素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晏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4 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55,720 元(計算式詳附表所 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556 元,扣除前繳第二審裁判費45 ,307元外,尚應補繳89,2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 ㈠上訴聲明關於確認系爭車位買賣關係不存在部分:  依兩造於99年4 月17日所簽訂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2 條、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4 條約定,系爭3 個倉儲式車位之買賣  價金共390 萬元(242 萬+148 萬=390 萬元),故此項聲明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90 萬元。 ㈡另上訴人請求被告給付5,055,720 元,則上訴人就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55,720 元(3,900,000+5,055,720=  8,955,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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