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素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晏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
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4 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55,720 元(計算式詳附表所
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4,556 元,扣除前繳第二審裁判費45
,307元外,尚應補繳89,2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
㈠
上訴聲明關於確認
系爭車位買賣關係不存在部分:
依
兩造於99年4 月17日所簽訂之土地預定
買賣契約書第2 條、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4 條約定,系爭3 個倉儲式車位之買賣
價金共390 萬元(242 萬+148 萬=390 萬元),故此項聲明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90 萬元。
㈡另上訴人請求
被告給付5,055,720 元,則上訴人就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55,720 元(3,900,000+5,055,720=
8,955,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