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100號
原 告 上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俊良
訴訟代理人 呂昀叡
律師
被 告 尚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哲
訴訟代理人 劉承嘉
李聿芸
陳彥任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106 年9 月12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伍拾元為原
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㈠先位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萬5,000 元及自
起訴
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
備位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優洛可〞笛沃心臟經皮
冠狀動脈氣球擴張導管」(〝Eurocor 〞DIOR Paclitaxel
eluting PTCA balloon catheter ,下稱Dior)20單位。⒉
被告應給付原告11萬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卷第3 頁);
嗣於
民國106 年5 月23日具狀變更聲明為:㈠先位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70萬2,2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備位聲明:⒈被告應給付
原告10萬2,2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Dior20單位(
見本院卷第93頁及其反面);又於106 年8 月1 日當庭變更
聲明為:㈠先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2,250 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備位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如
不能給付時,應給付原告68萬9,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給
付原告1 萬3,2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卷第135 、137 、138 頁)
。經
核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
前揭之規定,
原告變更
訴之聲明,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
兩造於105 年1 月1 日簽訂經銷合約書,經銷
期間自105 年
1 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由被告授權伊向指定醫療院
所銷售Dior、「〝優洛可〞高速經皮血管氣球擴張導管」(
〝Eurocor 〞Freeway Paclitaxel releasing PTA balloon
catheter,下稱Freeway )之「035 」、「014 」商品(下
合稱
系爭商品,如單指其一即以Dior、Freeway 稱之),被
告則以Dior每單位3 萬元、Freeway 每單位4 萬元提供予伊
銷售。嗣伊於105 年1 月5 日與被告達成協議(下稱105 年
協議),若伊實際銷售Dior達200 單位即再給付伊20單位,
然伊達成
上開條件後,被告經多次催告仍未履行,現因兩造
間已無合法有效之經銷合約存在,被告即便給付Dior商品20
單位,伊亦無從銷售,並無利益可言。
㈡被告另與訴外人長拓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長拓公司)於104
年1 月間簽訂經銷合約書,授權長拓公司得向指定醫療院所
銷售系爭商品。嗣被告與長拓公司於104 年6 月30日達成協
議(下稱104 年協議),約定被告分擔長拓公司提供臺中榮
民總醫院(下稱中榮醫院)如附表二所示試用商品之半數即
Dior商品2.5 單位、Freeway 商品1 單位之費用11萬5,000
元,長拓公司已將其對被告之
債權讓予伊,經多次催告,被
告仍未履行。
㈢至被告主張伊向署立臺中醫院(下稱臺中醫院)鋪貨,以伊
積欠被告之貨款11萬元抵銷
本件債務,
惟伊並未向臺中醫院
鋪貨,該醫院之業務係由訴外人奕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奕達公司)負責,被告主張抵銷應屬無據。
爰依契約及
民
法第232 條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㈣
並聲明:
⒈先位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2,2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⒉備位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如不能給付時,應給
付原告68萬9,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⑵被告應給付原告1 萬3,2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
㈠依105 年協議,伊所承諾之內容為:Dior/Freeway半年內實
際銷售200單位即加贈20單位,結算期間為105年1月1日至同
年6月30日(下稱105年上半年)、同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
日(下稱105年下半年),並需以醫療院所之訂單或銷售發
票影本為憑。原告主張其於105年上半年已達成銷售目標,
然核對原告提出之發票,開立日期記載為下半年者,原告並
未提出醫療院所訂貨日期為上半年之訂貨單,且部分發票
非
原告開立,均不應列入,是原告105年上半年銷售數量僅有
77單位
而非200單位。又系爭商品係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許可銷售而非違禁品,縱伊遲延給付,原告仍得銷售
予他人,非已無利益。另依104年協議,係伊體恤長拓公司
而同意分擔提供中榮醫院試用品之半數費用,性質上屬民法
上之
贈與,伊已於106年9月9日為
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縱
認原告之主張有理由,伊亦主張以原告積欠之貨款11萬元抵
銷等語。
㈡並聲明:
⒈
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84頁及其反面):
㈠兩造於105 年1 月1 日簽立經銷合約書,由被告授權原告得
於指定醫療院所銷售系爭商品。
㈡長拓公司與被告於104 年1 月間簽立經銷合約書,被告授權
長拓公司得於指定醫療院所銷售系爭商品。
㈢被告於104 年間與長拓公司協議,負擔中榮醫院試用經銷商
品之半數費用。
㈣被告於105 年1 月5 日承諾,原告於半年內實際銷售系爭商
品達200 單位,即加贈20單位,結算期間為105 年1 月1 日
至105 年6 月30日及105 年7 月1 日、105 年12月31日2 個
時段,並需以醫院訂單或銷售發票影本為憑。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應依104 年協議給付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之半
數費用及依105 年協議給付給付Dior商品20單位等節,則為
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如下:
㈠先位部分:
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中榮醫院試用品費用之1/2 ,有無理由?
⑴原告主張長拓公司曾提供Dior商品5 單位、Freeway 商品2
單位予中榮醫院試用,其後長拓公司與被告達成104 年協議
,由被告分擔中榮醫院試用商品費用之半數即Dior商品2.5
單位、Freeway 商品1 單位之商品費用共計10萬2,250 元等
語,並提出104 年6 月30日開會紀錄為證(見卷第29頁),
被告則辯稱不爭執104 年協議內容,但另於105 年10月28日
與長拓公司達成
合意以給付Dior2 .5 *30、Dior 3.0*30 商
品各1 單位、Freeway0142.0* 150商品1 單位取代104 年協
議
云云(見卷第122 、136 頁)。查長拓公司前曾以104 年
7 月2 日、104 年7 月13日電子郵件向被告表示「Jason 副
總(即被告公司副執行長張瑞麟)告知要支付中榮的試用品
一半的費用,請查悉如下,請貴公司開立即期支票或電匯本
公司」等語,並催告被告給付(見卷第31頁),被告雖於10
5 年9 月8 日以電子郵件回覆長拓公司稱「關於中榮試用一
事本公司將會補3 支貨給貴公司,型號分別為Dior2 .5*30/
Dior3 .0*30/freeway0142.0*150 」(見卷第102 頁及反面
),惟長拓公司嗣於105 年10月28日寄發電子郵件予被告謂
「…請貴公司將承諾給本公司的中榮試用一事補3 支貨給貴
公司,型號分別為Dior2 .5*3 0/ Dior3 .0*30/freeway014
2 .0* 150 立即履行,有效期項需大於18個月否則請以現金
支付支數的貨款」等語(見卷第127 頁),足見原告僅同意
被告就104 年協議約定分擔試用品半數即3.5 單位之費用,
其中3 單位以給付商品代之,並未表示就其餘0.5 單位不再
請求,則除被告同意給付原告之Dior商品2 單位、Freeway
商品1 單位外,仍應給付原告Dior商品0.5 單位之費用。被
告辯稱僅需給付原告Dior2 .5*30 、Dior 3.0*30 商品各1
單位、Freeway0142. 0*150商品1 單位,即非有據。被告雖
辯稱其同意分擔中榮醫院試用品成本半數之性質為贈與契約
,已於106年9月9日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於贈與物之權利移
轉前撤銷其贈與之意思表示云云,並提出
存證信函、郵件回
執為證(見卷第183、184、186、187頁),惟被告與長拓公
司間訂有經銷合約,合約期間自104年1月起至105年12月31
日止,有經銷合約在卷
可憑(見卷第23至28頁),長拓公司
係為拓展中榮醫院業務而提供中榮醫院試用品,且104年協
議中亦無隻字片語表示由被告無償贈與長拓公司系爭商品,
足見被告係本於經銷契約關係而同意補助原告,自
難認被告
補貼試用品成本之半數為無償贈與。被告既非贈與之意思表
示,即無撤銷贈與之可言。
⑵按
債務人遲延者,
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又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
,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民法第231 條第1 項
、第232 條定有明文。是債務人遲延給付,並不能
免除其履
行債務之義務,亦不影響債權人請求履行債務之權利。如遲
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有利益,債權人僅得請求債務人履行
債務及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若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
無利益,債權人得拒絕債務人之給付,而請求賠償因不履行
而生之損害(最高法院85年度
台上字第926 號判決意旨
參照
)。就被告同意給付Dior2 .5*30 、Dior 3.0*30 商品各1
單位、Freeway0142.0* 150商品1 單位部分,長拓公司曾於
105 年10月28日以電子郵件催告被告給付,前已敘明,又販
售系爭商品需領有許
可證,被告始領有此項許可證,原告需
取得被告授權書始得販售
等情,此經證人蕭楷
諭證述明確,
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妝
品許可證查詢在卷可查(見卷第147 、175 頁反面),兩造
間之經銷合約至105 年12月31日既已終止,原告現已不得販
售系爭商品,且被告復未舉證說明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而
未於催告期限內給付,則本件因
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遲誤
給付Dior2 .5*30 、Dior3 .0*30 商品各1 單位、Freeway0
142.0* 150商品1 單位予原告,且遲誤後之給付於原告已無
利益,應可認定。則原告依
首揭給付遲延之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其損失即8 萬9,000 元(計算式:26,500元×2 +36,000
元×1 =89,000元),應屬有據。另被告應給付Dior商品0.
5 單位之半數費用1 萬3,250 元(計算式:26,500元÷2 =
13,250元),亦經本院論述如前,則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10
萬2,250 元(計算式:89,000元+13,250元=102,250 元)
,為有理由。至於被告另主張以原告對臺中醫院銷售系爭商
品所積欠之貨款11萬元抵銷云云,惟依105 年1 月5 日召開
之經銷商月會業務會議會議紀錄(下稱105 年協議會議紀錄
)記載,被告要求「發布終止銷售函給署立台中醫院(心內
& 心外),署立台中醫院改由奕達負責」,且依105 年1 月
29日、105 年6 月6 日對臺中醫院之出貨通知單上
所載經銷
商名稱亦為奕達公司,有上開會議紀錄及出貨通知單在卷可
憑(見卷第39、128 、130 頁),被告雖否認105 年協議會
議紀錄之真正,惟證人蕭楷諭證稱其有參與此次會議等語在
卷(見卷第173 頁反面),且經證人蕭楷諭簽名於105 年協
議會議紀錄(見卷第39頁反面),足認105 年協議會議紀錄
為真正。原告既自105 年1 月5 日起不得向臺中醫院銷售系
爭商品,且上開出貨通知單上所載之經銷商既為奕達公司,
系爭商品即非由原告銷售,被告主張原告應向其給付貨款,
並以之抵銷本件債務,即無理由。
⒉原告有無於105 年1 月1 日至105 年6 月30日(下稱105 年
上半年)間實際銷售Dior商品達200 單位?原告主張被告應
給付Dior商品20單位,惟因被告遲延給付對其已無利益,請
求
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60萬元,有無理由?
原告雖主張於105 年上半年實際銷售Dior商品如附表三所示
203 單位,並提出統一發票、訂貨單、銷售證明為證(見卷
第40至62、104 、105 、148 至164 頁),惟依105 年協議
會議紀錄第9 點約明「Dior/Freeway半年內『實際銷售』20
0 條即加增20條。結算期間為2016/01/01~2016/06/30 及20
16/07/01 ~2016/ 12/31 兩個時段。並需以醫院訂單或銷售
發票影本為憑。」(見卷第39頁),是除附表三編號1-3 至
1-9 、2-1 至2-5 、3-1 至3-3 、5 、6 、7-1 至7-5 、8-
1 至8-5 、9-1 至9-6 之
發票日期或訂單日期均於105 年上
半年內,及經被告陳稱亞東醫院都是次月結帳(見卷第84頁
),而應將附表三編號2-6 列入105 年6 月銷售量,及附表
三編號7-6 之訂單日期為105 年6 月17日,亦應列入105 年
上半年銷售量者外,其餘附表三編號1-1 、1-2 、4 之發票
人均為長拓公司而不應計入原告銷售數量,另3-4 、3-5 、
4-10至4-12、8-6 之發票日期及訂單日期均非為105 年上半
年,附表三編號9-7 之訂單為不能辨識何人製作之私文書,
應予扣除,則原告於105 年上半年實際銷售之Dior商品僅有
105 單位,雖被告於本件審理中亦同意原告以提出於105 年
上半年醫院開立之簽收單計算實際銷售數量(見卷第84頁)
,惟原告仍無法提出,是原告主張其於105 年上半年之Dior
商品實際銷售數量已達200 單位,被告應依105 年協議支付
Dior20單位,且因遲延給付對其已無利益,請求所生之損害
即60萬元,
即屬無據。
㈡備位部分:
⒈原告請求被告依104 年協議給付Dior商品2 單位、Freeway
商品1 單位,及依105 年協議給付Dior商品20單位,如不能
給付,則應給付68萬9,000元,有無理由?
⑴原告請求被告依104 年協議給付Dior商品2 單位、Freeway
商品1 單位部分:
原告先位請求被告依104 年協議給付中榮醫院試用商品費用
之半數10萬2,250 元,為有理由,則本院就此備位請求即
無
庸再審理。
⑵原告請求被告依105 年協議給付Dior商品20單位部分:
原告雖主張其於105 年上半年之Dior商品實際銷售數量已達
200 單位,被告應依105 年協議支付Dior20單位云云,惟原
告於105 年上半年實際銷售Dior商品僅有105 單位,業經本
院論述如前,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Dior商品20單位,即無理
由。
⒉原告請求被告依104 年協議給付Dior商品0.5 單位之費用1
萬3,250 元,有無理由?
原告先位請求被告依104 年協議給付中榮醫院試用商品費用
之半數10萬2,250 元,為有理由,則本院亦無庸審理原告此
項備位請求有無理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
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依104 年協議請求被告
給付10萬2,250 元,自屬無確定期限之債權,原告雖前已於
104 年7 月2 日催告被告給付,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
責任,惟原告僅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3 月24
日(見卷第76頁)起算週年利率5%之遲延利息,自無不許。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104 年協議及民法第232 條之規定,請求
被告給付10萬2,250 元,及自106 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
圍之主張,則屬無據,應予駁回。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
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
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就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
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另被告就原告
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
定,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一
┌─┬───────────────────────┬──┬─────────┐
│編│ 項 目 │數量│ 有效期限 │
│號│ │ │ │
├─┼───────────────────────┼──┼─────────┤
│1 │〝優洛可〞笛沃心臟經皮冠狀動脈氣球擴張導管 │22 │自交付時起18個月 │
│ │(〝Eurocor 〞DIOR Paclitaxel eluting PTCA │ │ │
│ │balloon catheter) │ │ │
├─┼───────────────────────┼──┼─────────┤
│2 │〝優洛可〞高速經皮血管氣球擴張導管 │1 │自交付時起18個月 │
│ │(〝Eurocor 〞Freeway Paclitaxel releasing PTA│ │ │
│ │balloon catheter) │ │ │
└─┴───────────────────────┴──┴─────────┘
附表二
┌────────┬──────┬─────────┬──┐
│商品 │型號 │向被告購買之成本價│數量│
│ │ │(新臺幣) │ │
├────────┼──────┼─────────┼──┤
│Dior(April ) │2.5×25 │26,500元 │1 │
├────────┼──────┼─────────┼──┤
│Dior(April ) │2.5×30 │26,500元 │1 │
├────────┼──────┼─────────┼──┤
│Dior(April ) │3.0×25 │26,500元 │1 │
├────────┼──────┼─────────┼──┤
│Dior(April ) │3.0×30 │26,500元 │1 │
├────────┼──────┼─────────┼──┤
│Dior(June) │3.0×30 │26,500元 │1 │
├────────┼──────┼─────────┼──┤
│Freeway014 │2.0×150 │36,000元 │1 │
├────────┼──────┼─────────┼──┤
│Freeway014 │3.0×150 │36,000元 │1 │
└────────┴──────┴─────────┴──┘
附表三
┌────┬─────┬───────┬───────┬───┬──────────┐
│編號 │銷售對象 │發票日期 │訂單日期 │數量 │證據出處 │
├─┬──┼─────┼───────┼───────┼───┼──────────┤
│1 │1-1 │天主教耕莘│105年1月11日 │ │2 │卷第40頁 │
│ ├──┤醫療財團法├───────┼───────┼───┼──────────┤
│ │1-2 │人耕莘醫院│105年1月14日 │ │1 │卷第40頁 │
│ ├──┤ ├───────┼───────┼───┼──────────┤
│ │1-3 │ │105年1月18日 │ │2 │卷第40頁 │
│ ├──┤ ├───────┼───────┼───┼──────────┤
│ │1-4 │ │105年3月1日 │ │2 │卷第40頁 │
│ ├──┤ ├───────┼───────┼───┼──────────┤
│ │1-5 │ │105年4月13日 │ │1 │卷第41頁 │
│ ├──┤ ├───────┼───────┼───┼──────────┤
│ │1-6 │ │105年5月16日 │ │1 │卷第41頁 │
│ ├──┤ ├───────┼───────┼───┼──────────┤
│ │1-7 │ │105年5月27日 │ │1 │卷第41頁 │
│ ├──┤ ├───────┼───────┼───┼──────────┤
│ │1-8 │ │105年6月14日 │ │1 │卷第41頁 │
│ ├──┤ ├───────┼───────┼───┼──────────┤
│ │1-9 │ │105年6月15日 │ │1 │卷第42頁 │
├─┼──┼─────┼───────┼───────┼───┼──────────┤
│2 │2-1 │亞東紀念醫│105年3月4日 │ │5 │卷第43、148頁 │
│ ├──┤院 ├───────┼───────┼───┼──────────┤
│ │2-2 │ │105年3月4日 │ │2 │卷第43、148頁 │
│ ├──┤ ├───────┼───────┼───┼──────────┤
│ │2-3 │ │105年4月7日 │ │3 │卷第43、148頁反面 │
│ ├──┤ ├───────┼───────┼───┼──────────┤
│ │2-4 │ │105年5月3日 │ │3 │卷第44、148頁反面 │
│ ├──┤ ├───────┼───────┼───┼──────────┤
│ │2-5 │ │105年6月3日 │ │3 │卷第44、149頁 │
│ ├──┤ ├───────┼───────┼───┼──────────┤
│ │2-6 │ │105年7月4日 │被告同意此間醫│5 │卷第149頁 │
│ │ │ │ │院為次月結帳 │ │ │
├─┼──┼─────┼───────┼───────┼───┼──────────┤
│3 │3-1 │國軍桃園總│105年2月1日 │ │5 │卷第45、150頁 │
│ ├──┤醫院 ├───────┼───────┼───┼──────────┤
│ │3-2 │ │105年3月7日 │ │4 │卷第45、150頁 │
│ ├──┤ ├───────┼───────┼───┼──────────┤
│ │3-3 │ │105年4月1日 │ │5 │卷第45、150頁反面 │
│ ├──┤ ├───────┼───────┼───┼──────────┤
│ │3-4 │ │105年8月1日 │105年7月27日 │2 │卷第104、150 頁反面 │
│ ├──┤ ├───────┼───────┼───┼──────────┤
│ │3-5 │ │105年9月1日 │105年8月29日 │2 │卷第104、151 頁 │
├─┼──┼─────┼───────┼───────┼───┼──────────┤
│4 │4-1 │國泰綜合醫│105年3月16日 │ │7 │卷第47、152頁 │
│ ├──┤院 ├───────┼───────┼───┼──────────┤
│ │4-2 │ │105 年3 月21日│ │11 │卷第47、152頁 │
│ ├──┤ ├───────┼───────┼───┼──────────┤
│ │4-3 │ │105 年5 月4 日│ │1 │卷第48、152頁反面 │
│ ├──┤ ├───────┼───────┼───┼──────────┤
│ │4-4 │ │105 年5 月10日│ │2 │卷第47、153 頁 │
│ ├──┤ ├───────┼───────┼───┼──────────┤
│ │4-5 │ │105 年5 月10日│ │12 │卷第47、152頁反面 │
│ ├──┤ ├───────┼───────┼───┼──────────┤
│ │4-6 │ │105 年5 月24日│ │3 │卷第50、153頁 │
│ ├──┤ ├───────┼───────┼───┼──────────┤
│ │4-7 │ │105 年6 月1 日│ │15 │卷第49、153頁反面 │
│ ├──┤ ├───────┼───────┼───┼──────────┤
│ │4-8 │ │105 年6 月27日│ │2 │卷第48、153頁反面 │
│ ├──┤ ├───────┼───────┼───┼──────────┤
│ │4-9 │ │105 年6 月27日│ │2 │卷第50、154頁 │
│ ├──┤ ├───────┼───────┼───┼──────────┤
│ │4-10│ │105 年7 月11日│105年7月11日 │8 │卷第49、154 頁 │
│ ├──┤ ├───────┼───────┼───┼──────────┤
│ │4-11│ │105 年7 月20日│105年7月20日 │4 │卷第105、154 頁反面 │
│ ├──┤ ├───────┼───────┼───┼──────────┤
│ │4-12│ │105 年8 月2 日│105年8月1日 │15 │卷第105、154 頁反面 │
├─┼──┼─────┼───────┼───────┼───┼──────────┤
│5 │5-1 │醫療財團法│105年1月30日 │ │1 │卷第51、155頁 │
│ ├──┤人羅許基金├───────┼───────┼───┼──────────┤
│ │5-2 │會羅東博愛│105年2月22日 │ │1 │卷第51、155頁 │
│ ├──┤醫院 ├───────┼───────┼───┼──────────┤
│ │5-3 │ │105 年3 月17日│ │4 │卷第52、155頁反面 │
│ ├──┤ ├───────┼───────┼───┼──────────┤
│ │5-4 │ │105 年3 月29日│ │1 │卷第52、156頁 │
│ ├──┤ ├───────┼───────┼───┼──────────┤
│ │5-5 │ │105 年3 月30日│ │1 │卷第52、156頁 │
├─┼──┼─────┼───────┼───────┼───┼──────────┤
│6 │6-1 │衛生福利部│105年3月16日 │ │1 │卷第53、157頁 │
│ ├──┤豐原醫院 ├───────┼───────┼───┼──────────┤
│ │6-2 │ │105 年3 月28日│ │1 │卷第53、157頁 │
│ ├──┤ ├───────┼───────┼───┼──────────┤
│ │6-3 │ │105 年4 月26日│ │1 │卷第53、157頁反面 │
│ ├──┤ ├───────┼───────┼───┼──────────┤
│ │6-4 │ │105 年6 月20日│ │1 │卷第53、157頁反面 │
├─┼──┼─────┼───────┼───────┼───┼──────────┤
│7 │7-1 │大千綜合醫│105 年1 月4 日│ │1 │卷第54、158頁 │
│ ├──┤院 ├───────┼───────┼───┼──────────┤
│ │7-2 │ │105 年1 月5 日│ │1 │卷第54、158頁 │
│ ├──┤ ├───────┼───────┼───┼──────────┤
│ │7-3 │ │105 年1 月6 日│ │1 │卷第54、158頁反面 │
│ ├──┤ ├───────┼───────┼───┼──────────┤
│ │7-4 │ │105 年1 月11日│ │2 │卷第54、158頁反面 │
│ ├──┤ ├───────┼───────┼───┼──────────┤
│ │7-5 │ │105 年1 月12日│ │1 │卷第57、159頁 │
│ ├──┤ ├───────┼───────┼───┼──────────┤
│ │7-6 │ │105 年1 月18日│ │1 │卷第57、159頁 │
│ ├──┤ ├───────┼───────┼───┼──────────┤
│ │7-7 │ │105 年2 月25日│ │1 │卷第55、159頁反面 │
│ ├──┤ ├───────┼───────┼───┼──────────┤
│ │7-8 │ │105 年3 月24日│ │1 │卷第57、159頁反面 │
│ ├──┤ ├───────┼───────┼───┼──────────┤
│ │7-9 │ │105 年4 月6 日│ │1 │卷第57、160 頁 │
│ ├──┤ ├───────┼───────┼───┼──────────┤
│ │7-10│ │105 年4 月15日│ │1 │卷第57、160 頁 │
│ ├──┤ ├───────┼───────┼───┼──────────┤
│ │7-11│ │105 年4 月26日│ │1 │卷第56、160頁反面 │
│ ├──┤ ├───────┼───────┼───┼──────────┤
│ │7-12│ │105 年7 月6 日│105年6月17日 │1 │卷第57、160頁反面 │
├─┼──┼─────┼───────┼───────┼───┼──────────┤
│8 │8-1 │台北醫學大│105年1月6日 │ │1 │卷第58、161頁 │
│ ├──┤學附設醫院├───────┼───────┼───┼──────────┤
│ │8-2 │ │105年4月8日 │ │4 │卷第58、161頁 │
│ ├──┤ ├───────┼───────┼───┼──────────┤
│ │8-3 │ │105年5月3日 │ │2 │卷第58、161頁反面 │
│ ├──┤ ├───────┼───────┼───┼──────────┤
│ │8-4 │ │105年6月3日 │ │2 │卷第58、161頁反面 │
│ ├──┤ ├───────┼───────┼───┼──────────┤
│ │8-5 │ │105年6月17日 │ │4 │卷第59、162頁 │
│ ├──┤ ├───────┼───────┼───┼──────────┤
│ │8-6 │ │105年7月4日 │105年7月4日 │6 │卷第59、162頁 │
├─┼──┼─────┼───────┼───────┼───┼──────────┤
│9 │9-1 │同濤股份有│105年1月6日 │ │6 │卷第60、163頁 │
│ ├──┤限公司 ├───────┼───────┼───┼──────────┤
│ │9-2 │ │105年2月3日 │ │7 │卷第60、163頁 │
│ ├──┤ ├───────┼───────┼───┼──────────┤
│ │9-3 │ │105年3月4日 │ │3 │卷第60、163頁反面 │
│ ├──┤ ├───────┼───────┼───┼──────────┤
│ │9-4 │ │105年4月8日 │ │2 │卷第61、163頁反面 │
│ ├──┤ ├───────┼───────┼───┼──────────┤
│ │9-5 │ │105 年5 月4 日│ │3 │卷第61、164頁 │
│ ├──┤ ├───────┼───────┼───┼──────────┤
│ │9-6 │ │105年6月6日 │ │2 │卷第61頁 │
│ ├──┤ ├───────┼───────┼───┼──────────┤
│ │9-7 │ │105年7月6日 │ │1 │卷第61、16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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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201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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