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173號
原 告 聯東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德松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
律師
彭子晴律師
被 告 旻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健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萬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
以新臺幣叁佰萬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榮輝」,
嗣於
訴訟繫屬後變更為
「陳德松」,並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提出民事聲明
承受訴
訟狀
聲明承受訴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民事聲明承受訴
訟狀在卷
可稽(見卷第60至66、73頁),經
核與民事訴訟法
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6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二、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前於105 年4 月間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伊已於105 年4 月12日將款項轉帳至被告開立第一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公館分行帳戶內,被告則開
立如附表所示3 紙支票予伊擔保債務之清償,並約定以支票
發票日為債務清償日,
詎清償日屆至,被告卻避不見面,伊
提示支票亦未獲兌現,爰依
民法第478 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
係及票據法第126 條、第131 條第1 項本文、第133 條票據
關係,併予主張而為選擇合併,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
勝訴判決等語。
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00 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
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
心證之理由: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
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
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
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
,對於
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
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6 條、第126 條、第144 條
準用同法第85條第
1 項、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300
萬元
迄未償還之事實,
業據提出第一商業銀行台幣付款交易
證明單、被告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臺灣票據交換所
退票
理由單為證(見卷第7 頁),自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又被
告開立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支票,經原告於105 年8 月19
日提示時,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遭退票,另附表編號
3 所示支票、經原告於105 年7 月5 日提示時,因存款不足
而遭退票等節,有
上開退票理由單在卷
可參,而被告為附表
所示支票之發票人,應依上開支票所載文義負責,是原告自
得依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附表所示合計300 萬元支
票款及自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惟原告僅請求被告給付票款3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6 年4 月16日(見卷第33-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自應准許。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 萬元,
及自106 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
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之規定並無不合,
茲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
規定
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
原告之訴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證據出處 │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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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旻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5 年7 月13日│20萬元 │ND0000000 │卷第8 頁 │
│ │蘇健誠 │瑞祥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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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旻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5 年7 月13日│180萬元 │ND0000000 │卷第9 頁 │
│ │蘇健誠 │瑞祥分行 │ │ │ │ │
├─┼──────────┼──────┼───────┼─────┼─────┼─────┤
│3 │旻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5 年6 月20日│100萬元 │ND0000000 │卷第10頁 │
│ │蘇健誠 │瑞祥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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