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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1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173號 原   告 聯東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松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 被   告 旻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健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 以新臺幣叁佰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榮輝」,訴訟繫屬後變更為 「陳德松」,並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提出民事聲明承受訴 訟聲明承受訴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民事聲明承受訴 訟狀在卷可稽(見卷第60至66、73頁),經核與民事訴訟法 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6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前於105 年4 月間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伊已於105 年4 月12日將款項轉帳至被告開立第一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公館分行帳戶內,被告則開 立如附表所示3 紙支票予伊擔保債務之清償,並約定以支票 發票日為債務清償日,清償日屆至,被告卻避不見面,伊 提示支票亦未獲兌現,爰依民法第478 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及票據法第126 條、第131 條第1 項本文、第133 條票據 關係,併予主張而為選擇合併,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 勝訴判決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00 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 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 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 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 ,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6 條、第126 條、第144 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 1 項、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300 萬元未償還之事實,業據提出第一商業銀行台幣付款交易 證明單、被告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 理由單為證(見卷第7 頁),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又被 告開立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支票,經原告於105 年8 月19 日提示時,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遭退票,另附表編號 3 所示支票、經原告於105 年7 月5 日提示時,因存款不足 而遭退票等節,有上開退票理由單在卷可參,而被告為附表 所示支票之發票人,應依上開支票所載文義負責,是原告自 得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附表所示合計300 萬元支 票款及自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原告僅請求被告給付票款3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6 年4 月16日(見卷第33-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自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 萬元, 及自106 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 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之規定並無不合, 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 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證據出處 │ │號│ │ │ │(新臺幣)│ │ │ ├─┼──────────┼──────┼───────┼─────┼─────┼─────┤ │1 │旻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5 年7 月13日│20萬元 │ND0000000 │卷第8 頁 │ │ │蘇健誠 │瑞祥分行 │ │ │ │ │ ├─┼──────────┼──────┼───────┼─────┼─────┼─────┤ │2 │旻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5 年7 月13日│180萬元 │ND0000000 │卷第9 頁 │ │ │蘇健誠 │瑞祥分行 │ │ │ │ │ ├─┼──────────┼──────┼───────┼─────┼─────┼─────┤ │3 │旻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5 年6 月20日│100萬元 │ND0000000 │卷第10頁 │ │ │蘇健誠 │瑞祥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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