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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1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175號 原   告 弘元石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山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被   告 石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肅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106年5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玖仟參佰捌拾玖元,及其中參拾萬 參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另其中參拾萬 陸仟參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參仟壹佰參拾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陸佰肆拾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執有由被告簽發、付款人:第一銀行中山分行、帳號 000000000、票號、票載日、票面金額詳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2紙(下稱系爭支票),惟系爭支票經原告於如附表所載提 示日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㈡又被告另曾向原告訂購「山東白麻」之石材(下稱系爭石材 ),原告自民國105年5月19日起至105年6月27日止陸續出貨 ,完成交付。詎被告始終未給付原告系爭石材之買賣價金共 計160萬3,923元,原告遂於同年8月16日以花蓮府前路郵局 第120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給付上開買賣價金,然因被告遷 移地址、新址不明,致系爭存證信函遭退回,原告復於同年 11月10日以下美崙郵局第107號存證信函對相對人法定代理 人之戶籍地址送達而為前開催告,然亦遭退回,原告乃向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公示送達,經該院裁定准許。前開票款 及貨款迭經原告催討未果,爰依票據及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09,389元,及其中303,088元自民國105年 8月1日起、306,301元自105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1,603,923元,及自106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就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共2 件、「應收帳款對帳單」與「出貨單」各1件、105年12月8 日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1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 字第1708號裁定、公示送達公告及確定證明書各1件等影本 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票據及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依法核無不合, 爰酌定如主文第4、5項所示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 │附表: 106年度訴字第1175號│ ├──┬─────┬──────┬─────┬─────┬──────┤ │編號│付 款 人│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 │ │ │ │(新臺幣)│ │ ├──┼─────┼──────┼─────┼─────┼──────┤ │001 │第一銀行中│105年7月31日│HA0000000 │303,088元 │105年8月1日 │ │ │山分行 │ │ │ │ │ ├──┼─────┼──────┼─────┼─────┼──────┤ │002 │第一銀行中│105年8月31日│HA0000000 │306,301元 │105年8月31日│ │ │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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