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0號
原 告 口袋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興亞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
林新傑律師
被 告 倬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弘瑞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朱書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下午4時
,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一週前提出原證11
之完整對話截圖,並確認
兩造間因
系爭軟體之問題而為之文書
暨
電郵往返聯繫是否均已提出?並自行送達書狀
繕本予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