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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0號 原   告 口袋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興亞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林新傑律師 被   告 倬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弘瑞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朱書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下午4時 ,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一週前提出原證11 之完整對話截圖,並確認兩造間因系爭軟體之問題而為之文書 電郵往返聯繫是否均已提出?並自行送達書狀繕本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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