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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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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加振 送達代收人 蔡信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紀助、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永記交通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 107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 仟參佰陸拾陸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7年9月26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 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5,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 366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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