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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股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7號 抗 告 人 楊明箴(原名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海英俊、鄭政 謀之繼承人、鄭崇裕、鄭崇華、鄭平、鄭安、謝霈之繼承人、謝 逸英、謝深彥、謝源和、海英倫、張安妮、張麟德、柯陳招弟、 柯子興、柯維恩、柯慈恩、李黃秀美、李忠傑、李沛穎、王淑如 、李澤元、莊炎山、羅益強之繼承人、許榮源、黃崇興、梁克勇 、張訓海、張明忠、劉春條、陳永清、彭宗平、趙台生、李吉仁 、黃光明、蔡文蔭、王淑玲、許祿寶、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陳俊宏、林明星、李明輝、鄭詩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翁茂隆、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飛 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進益、鄧 文簡、王茂榮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 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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