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子娘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邑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8,64
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