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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12號 原   告 深坑仔 法定代理人 陳和華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林雅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盛環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760元,原告後為 訴之追加,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299,1 71元(計算式:3,766,387+1,098,268+6,434,516=11,299,17 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44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外 ,尚應補繳86,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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