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12號
原 告 深坑仔
法定
代理人 陳和華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
律師
林雅娸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弘盛環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760元,
惟原告後為
訴之追加,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即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299,1
71元(計算式:3,766,387+1,098,268+6,434,516=11,299,17
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44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外
,尚應補繳86,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