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12號
上 訴 人 深坑仔
法定
代理人 陳和華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弘盛環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
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99,1
71元(計算式:3,766,387+1,098,268+6,434,516=11,299,17
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