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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12號 上 訴 人 深坑仔 法定代理人 陳和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弘盛環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99,1 71元(計算式:3,766,387+1,098,268+6,434,516=11,299,17 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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