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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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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33號 抗 告 人 翊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西子 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列抗告 人與相對人李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 18日本院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 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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