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4號
上 訴 人 科釪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金科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摩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
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
(計算式:60萬元+20萬元=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
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