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4號
上 訴 人 科釪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金科
被
上訴人 摩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1月1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上訴人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7年1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稿)及答
詢表附卷
可憑,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