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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3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秀 訴訟代理人  蔡坤益        林政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享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財產權部分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5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元,另因財產權部分上訴,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合計新台幣8,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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