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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94號 上 訴 人 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齊創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 第1394號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 上訴人新臺幣1,470,000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3,32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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