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94號
上 訴 人 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宗賢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齊創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
第1394號請求返還
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之
訴訟標的,依上訴人
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
上訴人新臺幣1,470,000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47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23,32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