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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4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合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2號 原   告 羅國峰即窈窕診所 被   告 主村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台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複代理人  張思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上 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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