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主村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李台銘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羅國峰即窈窕診所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7
年7月23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
駁回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又原判決命上訴人主村醫
療器材有限公司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36,308元,及其中1,
680,000元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且如對其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由上訴人李台銘給付
之,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是上訴人
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836,308元(至法定
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8,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