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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4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簡羽晨 被   告  騰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美汝 被   告  周煥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後段「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 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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