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4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簡羽晨
被 告 騰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江美汝
被 告 周煥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後段「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
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
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