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森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鄉林京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哲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感應扣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9 月22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