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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6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感應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崐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鄉林京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感應扣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9 月22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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