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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6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權利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0號 原   告 台灣太陽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才智 訴訟代理人 柯宜姍律師 被   告 嵐圖娛樂經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温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時雖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30,037元,惟原告於民國106 年7 月17日變更並 擴張請求,其變更並擴張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曾温嵐或被 告嵐圖娛樂經紀有限公司給付4,894,916 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4,894,9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訴之聲明第3 項 為請求被告於臉書、微博專頁及四大報紙刊登道歉聲明以回復名 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510元(計 算式:49,510元+3,000 元=52,5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 37元,尚應補繳22,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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