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崴騰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侯東崴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宏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洲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
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7萬234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7萬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
訴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