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臣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菀榆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釜鈺傳播有限公司間給付
報
酬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判決原告敗訴,原告
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8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