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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臣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菀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釜鈺傳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 酬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判決原告敗訴,原告 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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