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臣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菀榆
被 告 釜鈺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鎧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
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12月18日由上訴人收受,有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09號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
可稽。上訴人
逾期
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足參,
其上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