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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臣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菀榆 被   告 釜鈺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鎧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 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12月18日由上訴人收受,有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09號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足參, 其上訴顯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