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75號
原 告 黃士城
訴訟
代理人 鄧世榮
律師
被 告 葉芳瑩
訴訟代理人 辜鍾慶
被 告 葉金偉
築巢全球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勇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
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行及第三行記載「被告葉金偉
應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被告葉芳瑩應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應更正為「被告葉金偉應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被告葉芳瑩應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
十一日起」。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
上訴者,則本裁定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