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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75號 原   告 黃士城 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律師 被   告 葉芳瑩 訴訟代理人 辜鍾慶 被   告 葉金偉       築巢全球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勇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 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行及第三行記載「被告葉金偉 應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被告葉芳瑩應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應更正為「被告葉金偉應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被告葉芳瑩應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 十一日起」。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則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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