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9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76號 原   告 「靚」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承國 訴訟代理人 曾淑英律師 被   告 立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銘志 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6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