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76號
原 告 「靚」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承國
訴訟代理人 曾淑英
律師
被 告 立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銘志
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6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正確之
訴之聲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