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76號
上 訴 人 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承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簡銘志
因106 年度訴字第1976號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152 萬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合2 萬4,0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