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87號
上 訴 人 御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怡儒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逢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33,05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