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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9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87號 上 訴 人 御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逢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33,0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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