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71號
原 告 烟台瑞辰進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學軍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
律師
被 告 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貽勳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5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