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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0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71號 原   告 烟台瑞辰進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學軍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被   告 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貽勳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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