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陸地區.煙台瑞辰進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學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
在第一審係受全部敗訴之判決,其並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
又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0日以106 年度
補字第558 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 萬8,809 元,該裁
定業已送達
兩造,無人於期限內
抗告。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190 萬8,8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863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