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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0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陸地區.煙台瑞辰進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學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 在第一審係受全部敗訴之判決,其並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 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0日以106 年度 補字第558 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 萬8,809 元,該裁 定業已送達兩造,無人於期限內抗告。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190 萬8,8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863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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