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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0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71號 上 訴 人 大陸地區.煙台瑞辰進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學軍 被 上訴 人 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貽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 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12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2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 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