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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03號 上 訴 人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姜振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竣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210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捌萬零柒佰捌拾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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