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15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俊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怡芳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旭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柄澤征夫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複代理人 邱柏越律師
林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