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林世立 住高雄市○○區○○路○○○○號7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世煌交通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
法定
代理人 吳俊德 住同上
上列
上訴人林世立、世煌交通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李金桃間因本
院106 年度訴字第225 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20萬6,95
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