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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林世立  住高雄市○○區○○路○○○○號7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世煌交通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林世立、世煌交通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李金桃間因本 院106 年度訴字第225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20萬6,95 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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