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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李金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世立、世煌交通有限公司因本院106 年 度訴字第225 號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139 萬3,048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臺幣2 萬2,2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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