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 告 陳威至
訴訟
代理人 陳鴻飛
律師
被 告 張大隆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林李達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
追加被告 大板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伶
訴訟代理人 溫貽輝
陳柏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