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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大板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威至因106年訴字第228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玖拾伍萬陸仟伍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伍 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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