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大板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姿伶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威至因106年訴字第228號
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玖拾伍萬陸仟伍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伍
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