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貝里斯商基電力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榮源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盛億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新臺幣貳萬零玖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