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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梅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適國際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146,436. 8 元,依第一審起訴時即民國105 年12月5 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 牌告匯率(1 :4.716 )計算,折合新臺幣690,596 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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