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22號
原 告 臺北市市場處
法定
代理人 許玄謀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
律師
林宗憲律師
張克豪律師
被 告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保安會計師(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黃志賢
被 告 夏洛渼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元氣屋國際企業
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喻楢樵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家彥律師
孫銘豫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郁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程序之事項尚待確認,故具再
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 月
3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被告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盟公司)前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宣告破產,請原告確認列「偉盟公司」為被告,當
事人是否
適格(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740號判例意旨
參照)
,併請確認對被告偉盟公司提起給付訴訟之權利保護必要。
倘認應為補正,惠請至遲於107 年1 月23日具狀陳報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