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88號 原   告 黃佳香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被告恩瑞股份有限公司、徐宗杰 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判決被告勝訴 ,原告對於敗訴不服,提起上訴。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9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